政策法规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14

 2017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内容概要】
 
1、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事中事后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2、投资者应为机构投资者
 
    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3、应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
 
    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4、对管理人提出明确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5、应委托商业银行托管
 
    基金应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基金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照协议约定对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
 
6、对投资范围提出明确要求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投资于: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7、对投资分散度提出要求,并禁止名股实债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建立监督机制
 
    对未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将其作为“规避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规避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